@KTzone » 日常 - 社會民生 » 人大代表蔑视法律、公然赖账抗拒法院执行


2011-2-19 19:06 a1a2a33
人大代表蔑视法律、公然赖账抗拒法院执行

人大代表蔑视法律、公然赖账抗拒法院执行

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其义务第一条就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要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如果人大代表不宣传法律,不起到模范守法的带头作用,反而公然以人大代表的特定身份亵渎法律,谋取不法利益,这样的人大代表是人民的悲哀,是名副其实的害群之马。


事件真相:

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到吉林省伊通县第一粮库查封了被告人昌图县天马肥料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所属的价值82万余元的肥料。昌图县天马肥料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负责人白英常,股东有毕宝杰、王德利,由于白英常长期患病在家,公司业务均由毕宝杰直接管理负责。法院在查封肥料时,由于毕宝杰不在,审判人员在现场给毕宝杰打电话,告知查封事宜,毕宝杰亲自接听的电话,并委托其亲属岳备战接收,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并粘贴了封条、裁定。但毕宝杰无视法律规定,私自将价值82万余元的货物卖掉,价款被其占用。法院得知后,于2008年4月8日,向昌图县天马肥料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送达《提存财产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所得货款提交昌图县人民法院保管,但该款始终未提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昌图县人民法院多次找毕宝杰索要此款,毕宝杰均以话费已经被赊欠出去,款没要上来为由拒绝给付。我国《民法》102条3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毕宝杰将法院扣押物私自变卖,又没能提存货款,重新对查封物品设置了新的权利负担,已涉嫌构成“拒执罪”,但毕宝杰是人大代表,法院不能直接逮捕,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向伊通人大递交《关于提请允许对毕宝杰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报告,但伊通人打袒护毕宝杰,竟没有批准通过昌图县人民法院的请求报告,致使毕宝杰逍遥法外,伊通人大代表毕宝杰私自将法院查封的物品变卖,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伊通县人大袒护毕宝杰,不批准法院对毕宝杰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毕宝杰逍遥法外,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胜诉方一生的积蓄因为毕宝杰的行为毁于一旦,本想通过法律的帮助可以追回损失,没想到竟然人大代表可以公然蔑视法律,抗拒法院执行。

去年是执行年,全国法院乃至全社会都在清理积案活动辛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答记者问上也讲到:“全社会要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伊通人大背道而驰,不仅没有起到表率作用,反而无视法律,给清积工作设置障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由于毕宝杰将扣押物品变卖,没有将现款提存法院,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他的行为已构成“拒执罪”。伊通人大不仅没有协助法院工作,反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保护伞,这样的做法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

近几年国家一直强调和谐,主张民生,而像毕宝杰这样的人大代表,公然抗拒法院执行,已经构成犯罪,却公然逍遥法外,难道人大代表就可以随意践踏国家法律,难道人大代表就高人一等吗?那么国家的法律是不是人人平等?国家的法律是不是一视同仁?我们的和谐社会就允许这样不和谐的事存在吗?如果法律不能约束和惩罚人大代表,那“人大代表”这个身份是不是太至高无上了?

希望毕宝杰事件不要再次发生,否则民众不会再相信法律的权威,因为不知道是不是还有像“人大代表”这样的特殊身份是逍遥于法律之外的,也不知道还究竟有多少个毕宝杰敢于同法律抗衡,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百姓,我们还敢走进衙门口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2013-12-26 17:00 qq448185153
***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

頁: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